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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限利令”违法 被执行可能性小

查看: | 2013-01-20 10:23:49|发布者:

任志强:“限利令”违法 被执行可能性小
  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
  10月29日下午,和讯网第三届地产金融创新峰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巴曙松、滕泰、任志强、刘晓光、张民耕、王启富、张春华等金融精英、地产领袖齐聚一堂,共话变局下中国地产行业创新模式。知名地产商任志强接受和讯网现场访谈时说,陕西的“限利令”是违法行为,如果真的实行起来,可以成为被告。任志强认为,这样的文件落实不了,而且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陕西省的任何一个城市、地区根据它而下达任何一个管理文件。
 
  以下为访谈实录。
  和讯网:任总您好!感谢您再次接受和讯的专访,我在刚才听到您的演讲里说到,房地产调控是不会放松的,那么之前您的微博也提过陕西“限利令”这件事情,您觉得它政策上是不是行政违法了?有一个角度说,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的影响,会变花样救市,防范房地产调控政策?
  任志强:我们认为它是放松调控的政策。如果它的当地税收减少,采取这种政策会让它的税收更少,因为没有人愿意去投资,首先大家看你不是说你规定的利润率是多少,而是你在粗暴地干涉市场,没有一个投资者会对陕西这种粗暴的干涉市场的行为表示满意,它怎么去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呢?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城市都没有下文去接受或执行这套政策。
  第一,1992年之前,广州市也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规定,但是它给出的利润率是20%,这是有文件可查的。在80年代,深圳也有,给出的是12%,而且外加8%的管理费等等,它的文件是要回到1992年以前的,为什么要以1992年为槛呢?因为1992年南巡讲话之前基本是计划经济的一套,政府是干预市场价格的。而1992年南巡讲话以后,邓小平已经放开市场了,所以“十四大”提出的是建立市场经济框架。那时候已经取消了政府对商品房的定价权利。北京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前也同样是政府定价,那时候是北京市五委审批,然后给你定一个价格,规定一个利润率,说哪些是在价外,比如钢材议价是在价外等,然后规定一个价。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基本就实现市场化。
  第二,1995年,人大公布的《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商品房的价格是备案制,要备案意思就是不是你确定的,如果要确定就是要申报或者拟定价,备案制就是告诉你这个价格不是你管的价格。
  第三,价格法里对政府定价权的产品是有明确规定的。
  和讯网:任总,我刚好看到《价格法》的第18条规定里讲到五类,政府在必要时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或政府定价,不知道是不是您要谈的这个?
  任志强:对,但它和房地产价格没关系,因为在俞正声任部长时签发了一个“住房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88号令,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看到住建部或国务院宣布这个令作废了。这个令的第17条明文规定,商品房价格是双方协议的价格,等于在住建部已经给你定位了,《价格法》已经定位了,这个价格不是你管的,你没权力管。所以我们很怀疑陕西省住建委发的文件,你怎么可能比住建部大呢?你的上位法是什么?如果住建部的文件明确规定这个价格不是你管的,我们就不说高的,刚才说的《价格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是人大通过的法,没你什么事,你有这个权利吗?没有这个权利你为什么要去干呢?所以,严格地说起来,是你没有权利去管这个价格,你要去硬管这个价格就是违法的。
 北京市也有,在88号令出台之后的商品房预售办法,房屋转让管理办法等等,都明确规定了你没权去管理这个价格;换句话说,是不是老百姓买二手房的时候得先申报价格?如果不是的话,那你凭什么管同样一个商品房房价的价格呢?你能把一个房子或一个产品的价格列为两种管理办法吗?没有这个规定吧?既然没有这个规定你凭什么下这个文件呢?所以说陕西省下达这个文件是违反了各种上位法的。我不知道他依赖上位法什么,他没有这个依据,也没有这个权力。
  和讯网:听您这么一解释稍微理解了一些,因为之前我以为既然房子它是个商品,就应该符合《价格法》。
  任志强:不完全对,商品房是商品,但不等于所有的商品政府都无权定价,当时政府在《价格法》里定的是三类,一是政府定价,就是我说了算的,比如说现在规定的电价、油价等都是政府说了算的;二是政府指导价格,就是政府有权去干预,但是不是我政府定价,是指导性价格;三是市场调节价格,所以在价格法里就分为三类,一类是市场调节价格,我们的商品房就应该属于第三类市场调节价格。凡是市场调节价格都不是政府有权力管的。最近我们看到,国务院下达一个命令,取消了一部分行政管理审批权,它在“帽子”上就说的很清楚,凡是政府能决定和人民能决定的政府就不要管,市场和人民能决定的政府为什么要管呢?不要干预,所以我觉得你没权力审批。
  我觉得这是他被剥夺审批权力的内容,但它恰恰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非要自己去行使权力,现在我不能说它已经行使了,因为地方政府如果不下文执行的话,他的文件是落实不了的,没有根。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陕西省的任何一个城市、地区根据它而下达任何一个管理文件。以后会不会有我不知道。我们更多地认为,某些人只是想借十八大的时候表现一下自己或想当官而出台的这么一个文件,是完全非市场化和法规定的文件,换句话说也没这个权力。按道理说老百姓可以在你执行这个法律或法规的时候去告你,可以告住建部不作为,因为你下发的文件规定,比如28号令去管理你下属机构,因为省一级的住建委应该归住建部直接管理,他违反了规定,相当于你不纠正规定就是你不作为。
  另一个管理价格的是财政部的价格司和发改委的价格司,发改委的价格司应该是国家有权对市场进行定价和进行指导价管理的单位,他也应该去有一定的作为。这不归政府定价的应该否决它,你没有否决也是不作为。这两个是我们真正的价格主管单位,一是住建部管的是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房,二是发改委价格司应该管理和政府有权管理的商品价格,无权管理的价格你为什么要管?所以我们不认为这个地方法有认为合理、合法、合规或者值得赞扬以及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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