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规定配建保障房将不再批新的开发项目,且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昨日,《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政府网站上正式公布,该《办法》自去年4月起征集立法意见,经修改后,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明确异地务工人员在粤申请保障房相关规程。
明确保障房的资金来源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于保障房的资金来源,各级政府筹集住房保障资金的渠道可以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此外还包括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等渠道。
同时,《办法》也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住房保障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保险、再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规范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此外,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亮点】1.达到规定年限 异地务工人员也可申请
另外,《办法》对于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房也作了相关规定。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符合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同时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须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供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收入状况、住房、存款等书面材料。
此外,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2.隐瞒财产状况 10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办法》规定,保障房的租金价格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办法》规定,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的任何一款,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住房保障对象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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