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在征地补偿方面,从过去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改为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以上内容来自央视财经
对2019年8月26日新土地管理法的点评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
此次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充分体现了土地立法优先的导向。土地管理法最早于1986年发布,并于1988年、1998年和2004年进行过几次修订。目前的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属于最近15年期间较大的法律调整,其对于房地产等影响将是深远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部分内容调整,具有较高的历史地位,可以理解为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土地市场最重大的一次调整。
从此次修改的内容看,修改内容较多,一共涉及了35处修改。对于此类修改,有几条修改是具有较大变革意义的。
1、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延长三十年
此次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而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类似表述有两个含义。第一、土地承包权将强调稳定概念,不存在期满后被收回的风险,这样有助于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积极性。第二、部分农村实行承包地流转,但类似土地承包权不会变动,这样有助于部分农户把农地交出,进行规模化耕作。
2、集体经营性用地纳入用地计划
此次法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其含义就在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也应该具备城乡统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国有建设用地需要统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也要统筹。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强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不是集体建设用地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
此次法律规定,五类用地被纳入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涉及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高标准农田等。类似规定实际上在强化国土保护意识,尤其是后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确实要防范各类随意侵占基本农田的现象。
4、细化公共利益内容
此次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六种内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成片开发建设的需求。对于此类成片开发建设内容,可以理解为城市新区建设,对于此类工作赋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于推动各地新城区、新城镇的发展。
5、征收赔偿更细致
此次法律规定,征地补偿的标准将由片区综合地价决定,相比过去根据类似农田收成等方式,综合地价决定赔偿款,有助于让农民享有城镇化发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于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实现农村征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会保障费用,更是从社会保障角度维护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6、宅基地允许有偿退出
此次法律规定,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此类规定在此前部分行政法规上已经有所提及,目的就是为了让新市民不用担心宅基地被收回,这其实是城镇化发展中的一道保障体系。
7、集体经营性土地可入市
此次法律规定,确定为工业和商业用途的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交易,交易方式为出让或出租。这里面需要强调一点是,依法登记的含义其实就是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概念,没有确权的用地是不允许入市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这几年农村土地市场变动最大的一条内容,也是集体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精神的体现,也使过去地方政府行政法规允许入市的精神真正写入到了法律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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